据重庆法院网,日前,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学之间好意施惠行为致第三人损害的案件。2021年6月1日,高中生程某课间休息时间帮同学戴某带了一瓶矿泉水,扔向同学时,矿泉水砸落在其同桌李某书本上,弹跳起来击伤李某造成右眼球缺失,伤情达7级伤残。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右眼受伤是程某扔矿泉水直接导致,程某存在侵权行为。戴某拜托程某带矿泉水的事实与程某扔矿泉水砸伤李某右眼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戴某无侵权行为不担责。因此,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赔偿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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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扔水瓶,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