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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翻越栏杆坠楼摔伤,法院判了

来源:CCTV今日说法  作者:网络编辑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6-09-08

学生翻越宿舍楼二楼栏杆otl四川教育在线-四川教育讯息

摔成九级伤残otl四川教育在线-四川教育讯息

某日晚,13岁的某中学学生农某因睡过头,错过晚课时间,被锁在宿舍楼内。为赶去上课,农某翻越宿舍楼二楼栏杆跳至一楼,不慎摔伤。校方及农某家长得知情况后,将农某送往医院。经诊断,农某因坠楼导致腰椎骨折、足部挫伤,需住院治疗20天、绝对卧床休息两个月,其骨折伤情经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此次事故产生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多项经济损失。事后,农某将该中学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otl四川教育在线-四川教育讯息

经查,该中学日常有通过讲座、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但宿舍楼未安装必要报警设施,宿舍楼二楼以上没有设置急救电话;事发当日,宿管员没有认真检查学生是否已全部离开便锁门,且老师未能在上晚课后及时到教室检查学生出勤情况。otl四川教育在线-四川教育讯息

法院:本人承担主要责任otl四川教育在线-四川教育讯息

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otl四川教育在线-四川教育讯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农某已年满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攀爬出栏杆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安全认知意识和判断能力。其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下,不顾及个人安危翻越二楼栏杆跳下一楼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农某应承担主要责任。otl四川教育在线-四川教育讯息

某中学系学校的管理者,学校硬件安全防护措施、校园安全事故救助等均属于学校管理的职责范围。本案中,学校未在宿舍楼内安装必要报警设施和设置急救电话,同时宿管员、老师亦怠于检查学生安全,故学校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监管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otl四川教育在线-四川教育讯息

综合考虑本案纠纷起因、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认定对农某因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由某中学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农某自行承担。otl四川教育在线-四川教育讯息

法官:教育机构应尽责履职otl四川教育在线-四川教育讯息

未成年人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otl四川教育在线-四川教育讯息

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发育、风险辨识及自我保护能力存在本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相应两类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作了区别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有一定辨识与风险防范能力,且举证能力更强,故适用一般过错责任,由受害方举证教育机构未尽职责。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如果受害方不能举证证明的,则教育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otl四川教育在线-四川教育讯息

人身安全无小事。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一方面,教育机构应加强教育、管理,尽责履职;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也要努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尽可能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侵权,当事人应注意保存证据,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otl四川教育在线-四川教育讯息

学生安全,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杨紫薇  由四川教育在线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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