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泪目!11岁男孩被高坠花盆砸中头部致死

来源:湘潭广电  作者:网站编辑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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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eIz四川教育在线

昨天下午5点17分,雨湖区省建三公司对面小巷,发生一起高空坠物砸伤路人事件,记者第一时间赶到了事发地。今天早上从中心医院得到消息,男孩最终还是没能挺过来,于早晨5:12分离世。eIz四川教育在线

医生向我们介绍,男孩被花盆砸下的瞬间,就已经将颅骨砸开,由于伤情过重,经过9个多小时的抢救,还是未能抢救过来,致死原因是急性侧重型开放型颅骨损伤。eIz四川教育在线

没想到等来的是这样的噩耗,痛心之余,我们更想知道怎样才能让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eIz四川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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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落花盆当时的位置eIz四川教育在线

事发的是一栋80年代的老房子,没有物业,无人修缮,花盆就这样放了很多年,没有人动过。eIz四川教育在线

据雨湖路派出所民警介绍,事发5楼暂无人居住。据推测,此次花盆坠落是由于水泥脱落,连带着花盆一起砸下来。被砸伤的男孩今年十一岁,刚从一所培训学校下课,走到事发路段时,五楼掉下一个花盆,正好砸中男孩的头部。eIz四川教育在线

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潘柳律师介绍,高空坠物伤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属过错推定责任,对于高空坠物伤人案件则是采用举证倒置原则,侵权人一般只须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或死亡,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eIz四川教育在线

那么,如果无法查证肇事者,又该如何处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无法查证侵权人,相关单元的居民将实行“连坐”,即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eIz四川教育在线

责任编辑:田媛  由四川教育在线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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