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昨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此次是第三次审议,有望近期内通过。

义务教育阶段
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昨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新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草案提出,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节余将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除了要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国家还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此外,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用地优惠
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很多方面依然可以享受和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草案特别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土地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则按国家规定供给土地。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对于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如何使用的问题,草案提到,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三部分的顺序清偿。第一是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第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第三是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教育事业。而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则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分配。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正式实施将留过渡期
为了做好民办学校的过渡安排,草案的施行日期确定为明年9月1日。
在该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草案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草案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的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专家解读
幼儿园和高中更具资本吸引力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作为教育事业的一部分,应纳入国家财政支持体系,在政策上获得国家的支持扶助,“这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很关键”。
教育专家纪大海表示,此次草案的改革力度较大,实施以后,有相当一部分办得较好的义务段民办校可能会受影响,因此相关部门也应该提前做好预判和想好应对措施。
多名成都民办学校投资人均认为,根据草案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内的民办学校对于投资市场的吸引或将降低,而与之相对应的,幼儿园和高中等义务教育外的学段对于资本市场的吸引力或将增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