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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改为八岁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作者:赵秀红 刘博智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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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们昨天下午拿到了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这份报告吸纳了代表们和其他各方的意见,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六周岁调整为八周岁。VhX四川教育在线

之前,在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到六周岁,备受代表们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认为,为什么下限调整为六周岁,应该进行调研,听一听专业人士的意见。比如,应该有六周岁、八周岁等儿童的生理、心理调研数据来支撑这一修改。而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湖州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沈琪芳认为,现在的儿童相比过去,情商和智力确实有了一定的提高,但要考虑到东中西部差别、城乡差别,在西部或者农村边远地区,六周岁的儿童跟过去相比差别不大。VhX四川教育在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代表们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尽可能予以采纳。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126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55处。草案修改后仍为11章,共207条。VhX四川教育在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结果报告中提到,一些代表提出,六周岁的儿童虽然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已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还不具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建议改为八周岁为宜;也有的代表建议维持现行十周岁标准不变;还有的代表赞成下调为六周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要求,建议在现阶段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修改为八周岁。VhX四川教育在线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解释说,这一改变对教育系统的影响很大。校园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涉及侵权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和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学校或幼儿园要举证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举证责任在学校或幼儿园。“这样的举证很难,所以说,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在园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或幼儿园基本上都要承担责任,因此说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育管理责任很重。”VhX四川教育在线

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怎么证明学校或者幼儿园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责任?这需要受害人去举证。“谁举证谁责任大,原来十周岁(小学四年级以下)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在改到八周岁,换句话说,对八到十岁的孩子,如果在校在园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学校承担的不再是过错推定责任,而是过错责任,从法律责任分配的角度来说,相对减轻了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育管理职责。”佟丽华说。VhX四川教育在线

另外,修改后的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VhX四川教育在线

“也就是说,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实施包括赠予、奖励、收入(比如稿费)等纯获利益行为时,不能以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来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曾经有过类似规定,这次法律予以明确,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佟丽华解释说。VhX四川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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