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本乡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成都高新董家埂乡九年义务教育学校
第三条 学校地址:董家埂乡董安街1号
第四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的普通中小学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全民所有制义务教育
第六条 办学单位:董家埂乡人民政府
第七条 办学宗旨:以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使每个学生基础全面、个性突出、主动发展。
第八条 培养目标:规范学生行为,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校风:爱岗敬业 勤奋严谨 崇尚和谐 追求卓越
教风:博学厚德 严谨求真 乐学爱生 敬业奉献
学风:自主勤奋 博览多思 灵活生动 明理笃行
校训:明天的幸福源于今天的努力
第十条 学校发展规划:2020年建成区域领先,质量优异的示范校。
第十一条 汉语教学为学校基本的教学语言文字。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第十三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额原则上不超过45人。
第十四条 学校对因伤和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可准其休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根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在征得本人和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入的学生,具户籍证予以妥善安置。
对外籍生申请到本校就读的,需根据本校的条件和班额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准其借读。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年级学历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编入相应的年级学习,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取消留级。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政府规定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时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表彰;对犯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防止未受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辍学。如有学生辍学,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政府依法做好复学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管理好学籍。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思想品德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奠基工程,对学生的全面发展起着导向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五爱”的思想品德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德育科研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升降国旗制度,坚持每周一次的升旗仪式。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结合国家的主要节日、纪念日,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和少队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校风。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证每周一次校会、班会的时间;每期应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德育基地活动一至二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少先队员”、“三好学生”和“优秀班集体”;每学期评定一次学生的品德行为,并将评定结果通知本人及其家长。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纪律教育或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家长,受处分的学生已改正错误的,应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形成育人的大环境。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部颁课程计划和国家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必须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工作 改革和发展,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和育人观。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研组、教师应制定相应的计划 ,并认真实施。
第三十四条 教师要热爱学生,对学生实行正面教育,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五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阵地,在课堂教学中以培养能力为主线;以造就人才为目标,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学得生动活泼,主动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施全员教育质量管理,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效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课外和校外活动的指导。注意与社区教育机构的联系,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不随便停课和放假。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天在校园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节假日不组织学生补课;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四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40分钟以内;五、六年级家庭作业不超过1小时,初中家庭作业不超过1.5小时。
第四十条 学校不统一组织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总结推广教改成果和成功经验。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期末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其余为考查科目。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实行等级加特长,取消百分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上好体育课,坚持两操,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含体育课、两操)。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兼职保健教师。教育学生养成讲卫生的习惯,经常对学生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认真上好音乐、美术课,发挥美育功能。
第四十七条 学校加快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教学,提高学生获取知识的主动性。
第四章 教师工作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该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提高自身素质、热爱学生、教好功课、钻研教材、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紧密团结、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第五十条 教师在文化进修的同时,应重视教学技能的提高,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教学工作特别优秀的教师,班主任给予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资鼓励为辅。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考勤和考核制度。
第五章 行政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在政府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依法按章程管理学校。
第五十四条 校长应该定期召开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和校务委员会或全体教师会,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研究讨论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中层干部三人,实行竞争上岗。
第五十六条 学校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少先队及其它组织的作用,建立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党、政、工、群众代表组成。学校的重大事项须交校务委员会讨论,在讨论的基础上由校长集中意见后决策。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下设行政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德育处、教科室。教导处负责教学、教研、职称推荐、学籍管理、文书档案等工作。总务处负责保卫、卫生、校园建设等工作。德育处负责德育、少队、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教科室负责教研、科研等工作。支部委员会下设支部办公室,负责工会、职代会、计生、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学校应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六章 后勤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应管理和使用好校舍、场地和其他财产,不得改变其用途。对侵占校产和场地的行为,学校可依法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直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的管理。延长使用寿命和提高使用率。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关心师生生活,不断改善生活条件,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本着节约开支,重点使用的原则,把有限的资金使用在为教学服务上。杜绝乱花和浪费。
第六十五条 搞好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定期检查,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确保师生的安全。
第七章 党的工作和其它组织工作
第六十六条 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其作用是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作好党的建设工作。
第六十七条 教育党员团结群众。在学校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十八条 领导共青团、教育工会、少先队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党支部根据党章规定,在教师中发展党员。
第七十条 共青团、少先队应该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团结青年教师,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十一条 教育工会应该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协助党和行政做好教师的思想工作,团结广大教师搞好学校工作。
第七十二条 支持校长履行职责。
第七十三条 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拔、培养、考察、监督干部,作好学校重大关系的协调工作。
第八章 责任和权利
第七十四条 举办者的责任:
1、举办者董家埂乡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为学校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场地、现代教育设备设施、教学仪器和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保证义务教育法的实施;
2、按有关的政策规定,保证教育经费的投入;
3、从制度和经费上保证校长负责制的实施,依法扩大学校的自主权;
4、帮助学校解决一些学校难以解决的问题;
5、尊师重教,关心师生生活,对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研中的创造性劳动给予鼓励;
6、制止侵犯学校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举办者权利:
1、董家埂乡人民政府是本校的举办者,拥有学校的所有权,统筹规划教育的发展;
2、在财政预算中拨付教育经费;
3、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责任: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
6、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4、对学生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5、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6、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7、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校长的责任:
1、校长的责任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教育规律办学,不断提高质量,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2、团结和依靠广大教职工,加强学校民主建设,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3、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工作,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学校的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教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4、充分发挥学校育人的主导作用,做好家庭与社会的联系工作,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为办好学校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5、搞好学校的人事调配和工作安排,组织对教职工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实施奖罚;
6、管好校舍设备,积极开展勤工俭学,努力改善师生生活。
第七十九条 校长的权利:
1、对教育教学有决策权和指挥权。校长在广泛征询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实际,确定目标,制定方案,做出决定后,对学校各部门的工作,各种重要活动统一指挥;
2、对人事的管理权。校长可以根据任职条件,提名副职和征得上级的意见后任免中层干部。校长根据有关政策可以聘任和调整教职工。上级对本校教师的调进调出,须取得校长的认可。校长有权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奖罚,在教职工中实施优化组合;
3、校长有对学校财务的管理权。校长有权根据财务制度规定,支配学校经费;
4、校长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条 教师的责任:
1、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和公益劳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的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八十一条 教师的权利:
1、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2、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3、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和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4、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5、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带薪休寒暑假的权利;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培训的权;
6、有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代会或其它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 学生的权利:
1、适龄儿童在入学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2、特困学生享有减免杂费的权利;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4、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的权利;
5、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等合法权益时,有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
6、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十三条 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各类制度、考评方案、条例另附。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成都高新董家埂乡九年义务教育学校。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体教师会议讨论通过,自2018年8月20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