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案例。案情显示,被告人陶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化名,女,2013年出生)系邻居,2021年8月9日11时许,王某某独自一人在住处写作业,陶某某趁机进入房间,将王某某拖到床上,实施猥亵行为。
王某某在挣扎中抓到手机,假装要打电话报警,陶某某遂停止侵犯,逃离现场。
10余天后,王某某母亲发现王某某表现异常,遂带王某某作身体检查,得知被害人下体受到创伤,后与陶某某沟通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同年8月24日,陶某某被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陶某某始终否认实施过侵犯王某某的行为,在侦查阶段做过五次供述,其中第四次、第五次供述中承认上述猥亵行为,并有亲笔书写的悔过书在案证实。
庭审时,陶某某翻供否认上述猥亵行为,另查明,陶某某与被害人家系邻居,平时关系较好,双方并无矛盾或者债务。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宣判后,陶某某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强奸罪为由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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