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园难”“入园贵”仍是目前困扰老百姓的烦心事之一。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第一个面向学前教育的重要文件,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意见》明确提出,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到2020年实现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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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体系: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意见》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到2020年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加大经费投入。国家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到2020年,各省(区、市)制订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地方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认真落实资助政策,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
扩大公办资源。国家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重点扩大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各地要积极挖潜,充分利用空置厂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举办公办园。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园。要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农村每个乡镇原则上至少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园,并辐射带动乡村幼儿园建设。
鼓励社会办园。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更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意见》要求各省(区、市)要于2019年6月底前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让更多的民办园成为面向大众、收费合理、有质量保障的普惠性幼儿园。
提高质量:坚决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
《意见》提出,到2020年,幼儿园教师队伍综合素质和科学保教能力得到整体提升,幼儿园教师社会地位、待遇保障进一步提高,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
依标配足配齐。按照学前教育规律和特点,应遵循每班“两教一保”配备要求。各地要及时补充公办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教师。民办园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认真落实教师资格准入与定期注册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专业标准,坚持公开招聘制度,全面落实教师持证上岗,切实把好入口关。
完善待遇保障。《意见》提出,对公办园所聘用教师,要统筹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有条件的地方可试点实施乡村公办园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民办园要参照当地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师的工资收入。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提高保教水平。全面改善办园条件,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应达到规定要求。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办好幼儿师范教育,制订幼儿教师培训课程指导标准,加大园长教师培训力度,健全教研体系,促进园长教师树立科学保教理念,提高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开展保教工作的能力。健全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坚决克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终身不得从教。
加强监管:坚决遏制民办幼儿园过度逐利
《意见》强调,完善监管体系,促进规范发展,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健全各级教育部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建设一支专业化管理队伍。
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源头监管,各地依据国家基本标准调整完善幼儿园设置标准,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先证后照”制度。完善过程监管,坚持年检制度,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强化安全监管,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提升人防、物防、技防能力。严格依法监管,加强对各类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实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依法依规严厉惩处违规办园、伤害儿童等行为。
推进分类管理。各地要做好无证园的分类治理工作,将无证园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稳妥做好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通过整改扶持达到基本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卫生等办园基本要求的,要予以坚决取缔,并稳妥分流和安置儿童。
遏制过度逐利。《意见》规定,民办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每年依规向有关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对已违规的,教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治理,坚决遏制过度逐利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回归育人本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