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消息:去年7月10日,浙江的于女士(化姓)开车带着父母和两个女儿外出走亲戚,车辆行驶至淳安县域内时,突然被路边坠落的一块石头砸中,车内于女士6个月大的小女儿不幸身亡,于女士父亲身上多处骨折。
记者获悉,事发后于女士及家人曾与道路管理方及道路旁边的山体管理者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遂将开化县交通运输局等多家单位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91万余元。
记者从王先生提供的被砸车辆照片上看到,于女士驾驶的这辆汽车副驾驶一侧损毁严重,车辆副驾驶及副驾驶后方位置均严重凹陷。“当时是我爱人开车,我岳父坐在副驾驶位,我岳母抱着小女儿坐在副驾驶后面的位置,大女儿坐在驾驶位后面的位置。”王先生回忆。

淳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显示,该车辆远山一侧结构完好,近山一侧前后座侧门及车身框架呈大面积不规则状凹陷、变形,车辆结构被破坏,前后车窗玻璃均碎裂。“我爱人当时没有大碍,但岳父受伤严重,6个月的小女儿被砸中后很快就去世了。”王先生说。医院诊断证明显示,于女士的父亲(67岁)颅内损伤、脊髓损伤,全身多处骨折、创伤性血气胸等。

王先生告诉记者,其岳父目前已出院,但身体状况不好,平时需要有人照料。6个月大的小女儿离世后,夫妻二人都非常伤心,“爱人经常精神恍惚,想起来这件事我们都会特别难受,忍不住掉眼泪。”记者在王先生等家属递交的起诉状中看到,被告方包括开化县交通运输局、淳安县枫树岭镇人民政府、淳安县枫树岭镇丰家源村集体等,家属提出191万余元的赔偿诉求。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对公路巡查并作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须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修复。若交通部门未对事发路段定期巡查,未发现防护网破损和易落石区域未防护问题,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修复和完善防护设施,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公路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当地政府负有监管交通部门的职责,若交通部门存在履职不力,政府监管不到位,政府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滑坡,落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