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初,泰州兴化刚满7岁的小明(化名)在爸爸的陪同下,来到当地一家银行网点,想要办理一张属于自己的银行卡。银行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后,很快为小明办理了开户、非柜面出金限额管理、个人活期存款等业务。但当爸爸询问网银、手机银行和理财功能何时开通时,工作人员明确答复:16周岁以下不支持办理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仅支持监护人到柜台签约不具备转账功能的未成年人专版,监护人可通过自己的成年人版手机银行确认未成年人账户网络转账行为;购买理财产品必须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爸爸当场提出异议:“孩子有民事权利,网银、理财凭什么因为年龄就不让用?”工作人员解释道:“这是监管要求和风险防控。小朋友没有风险判断能力,开通网银转账、理财,很容易被骗、乱消费,甚至出现本金亏损,我们是在保护孩子的财产安全。”双方沟通无果,小明爸爸认为,银行以年龄设限,侵犯了孩子的平等权利和取款自由。在父亲的代理下,年仅7岁的小明作为原告,将这家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银行为其开通具备转账功能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理财等全部功能。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取款自由不等于必须开通网银、手机银行,本案中,银行已提供柜面取款、非柜面限额服务,充分保障小明的基本取款权利。网银、手机银行属于增值服务,并非法定义务,不构成对取款自由的违反。拒绝开通是依法保护,纠纷发生时,小明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即便由父亲代理,也无法完全排除远程操作、误触、诈骗等资金风险;理财更存在本金亏损可能。银行按安全性、适当性原则拒绝高风险功能,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小明一方不服,上诉至泰州中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这是江苏省首例未成年人起诉银行的案件,判决结果清晰划定了未成年人金融服务的法律边界。
江苏首例,未成年人起诉银行案,宣判






